窦弘余(生卒年不详),扶风平陵(今陕西咸阳西)人,一作京兆金城人。窦常之子。武宗会昌元年(841)为黄州刺史。事迹参《窦氏联珠集·窦常传》、《剧谈录》卷下、《嘉定赤城志》卷八。存词一首,据《剧谈录》津逮本录入,校以四库本,并参校守山本《唐语林》、董本、清钞本《青琐高议》。
西汉著名的司法官。字长君,钜鹿人(钜鹿,在今河北南部,路温舒系河北广宗人)。信奉儒家学说。起初学习律令,当过县狱吏、郡决曹史;后来又学习《春秋》经义,举孝廉,当过廷尉奏曹掾、守廷尉史、郡太守等职。宣帝即位,他上疏请求改变重刑罚、重用治狱官吏的政策,主张“尚德缓刑”,“省法制,宽刑罚”。他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,是法密政苛,重用狱吏。汉承袭秦朝这一弊政,必须改革。他还反对刑讯逼供,认为刑讯迫使罪犯编造假供,给狱吏枉法定罪开了方便之门。他在奏疏中还提出废除诽谤罪,以便广开言路。
陈沆(hàng)(1785~1826)著名诗人,文学家,清代古赋七大家之一,被魏源称为“一代文宗”。 原名学濂,字太初,号秋舫,室名简学斋,白石山馆。蕲水(今湖北浠水县)人。陈沆于嘉庆十八年(1813)中举,二十四年(1819)中进士一甲一名,其策论文章,气势雄浑,论述精辟,笔力奇健,授翰林院修撰,清道光二年(1822),任广东省大主考(学政),次年,任清礼部会试同考官。官至四川道监察御史。陈沆卒年,《清史列传》记为道光六年(1826)。周锡恩撰《陈修撰沆传》则言年四十一,当为道光五年(1825)。后归葬于浠水县西调军山南麓。
(1122—1161)金朝皇帝,女真完颜部人,本名迪古乃,字元功,后改名亮。辽王完颜宗干第二子。皇统九年,弑熙宗自立,当年改元天德,后改贞元、正隆。即位后以励官守,务农时等七事诏中外。迁都于燕,称中都,又改汴梁为南京。正隆末大举攻宋,败于采石,东至瓜洲,兵变被杀。在位十二年。世宗时降为海陵郡王,谥号炀,后再降为海陵庶人。
李洞,字才江,人,诸王孙也。慕贾岛为诗,铸其像,事之如神。时人但诮其僻涩,而不能贵其奇峭,唯吴融称之。昭宗时不第,游蜀卒。诗三卷。 晚唐诗人李洞有一百七十余首诗歌(残句六句)流传至今,其中涉及蜀中的诗篇约有三十首,占其创作总量的六分之一,足见蜀中经历在其诗歌创作中占有的重要地位。
曹景宗(457年-508年9月12日),字子震,新野(今河南境内)人。南北朝时期梁朝名将,刘宋征虏将军曹欣之之子。曹景宗幼善骑射,好猎,少以胆勇闻。天监七年(508年),曹景宗出任侍中、中卫将军、江州刺史,于赴任途中病逝,年五十二。追赠征北将军、雍州刺史、开府仪同三司,谥号“壮”。
(1490—1566)明广东香山人,字才伯,号泰泉。正德十六年进士,选庶吉士,授编修。出为江西提学佥事,旋改督广西学校。弃官归养,久之起右春坊右谕德,擢侍读学士,掌南京翰林院事。与大学士夏言论河套事不合,寻罢归,日与诸生论道。学从程、朱为宗,学者称泰泉先生。所著《乐典》,自谓泄造化之秘。卒,赠礼部右侍郎,谥文裕。